版权、著作权、专有出版权以及其牵连关系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出版权,是指出版单位通过合作者订立合同,而在预定的期限或地域内,获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出版单位是通过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关系,受让得到出版权,这种出版权一般是专有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图书。”关于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也予以明确的说明,“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
专有出版权的构成,专有出版权包括法律规定的复制权和部分发行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和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权利(专有出版权不包括原件)。这种权利是民事受让取得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另外一出版单位侵犯专有出版权人的专有出版权时,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比如丙出版社出版了甲授权给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甲可以起诉丙侵犯了其著作权,乙可以起诉丙侵犯了其专有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
文化公司有专有出版权吗?最近,京、沪、穗等大城市有许多出版工作室、图书中心或文化公司,承办信息咨询、联络作者、组稿、推荐选题等业务,这都属于出版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实际上这些工作室或文化公司从事“协作出版”的工作,而不是真正地出版,从而也不享有真正的专有出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