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波:《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三大突破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个人整体感觉,这个修改草案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比较管用,更具操作性,是在积极回应现实问题,而且有些实践问题在草案中找到了解决的法律依据。
第一大突破: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
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比如,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如果不及时打击,就容易造成损害扩大。依照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很低,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根本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盗版的继续蔓延和扩大。
草案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这也打破了原来的“填平”原则,有点惩罚性赔偿的意思。同时,草案借鉴《专利法》的规定,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此外,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增加了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那就是说,法定赔偿最高可能会达到300万元。引入“惩罚性”原则的规定,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作品依法正常流转和传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个突破:引入延伸集体管理
在文著协数字版权授权收费、音集协卡拉OK收费和音著协背景音乐收费过程中,都遇到使用者需要的海量作品无法解决全部授权问题,而众多作者无法行使有关著作权,也希望有组织帮助处理的问题。在文著协代表中国作家向谷歌、百度维权过程中,大家都认识到这是涉及众多作者合法权利的维护和产业发展的规范问题,但是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有限,不可能全部代表权利人去维权,而很多权利人对于新技术的侵权盗版问题不知情,不了解,不知道如何维护,这是我国现实问题。而且,在实践中,很多权利人收不到版权费。另一方面,使用者需要海量作品授权,而集体管理组织也无法解决全部作品授权,但是使用者是根据市场需求也就是为了满足广大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而需要这些权利人授权,也愿意支付版权费。那么是面对市场需求,我们是不管企业的主动尊重版权,放任企业去侵权盗版呢,还是借鉴北欧国家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让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非会员的作品即发放授权时,一并把非会员的权利也许可了,并收取使用费?草案大胆地做了尝试。这是这次修法的另一大突破。
草案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维权问题。延伸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如复印权、数字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和公众三方利益平衡的问题。这是重大突破,需要社会的理解,需要权利人的支持。网上有个别人对此有错误理解,也有担心,担心自己的作品会被集体管理组织“被代表”了。这种担心可以理解。草案还规定,延伸集体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都要相信集体管理组织会依法运作,不会简单的大包大揽,不是网络上个别人担心的集体管理组织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允许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人的存在。这是误解。实际上,草案也在鼓励多种渠道授权,比如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延伸集体管理不是在破坏市场经济回归到计划经济。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立法机关面对数字网络技术发展做出的符合中国特色的理性选择。
延伸集体管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在延伸集体管理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权利人、经纪人、代理机构联系发放版权费,会逐渐将作者和有关权利人纳入为会员,会员队伍壮大了,代表性更强了,延伸的范围也就会更小。当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三大突破:对“孤儿作品”主动管理
对于“孤儿作品”的主动管理问题,也是一大突破。近年来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美国、法国等对于这类作品的使用讨论很多,特别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中国作家向谷歌数字图书馆维权,就遇到了数量中众多的中国“孤儿作品”的授权和维权问题。所谓“孤儿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孤儿作品不但涉及国内使用者和传播者的授权问题,更涉及海外比如谷歌这样的使用者和传播者对中国孤儿作品的授权问题。我们是置之不理,还是勇敢地在草案中增加管理措施,需要做一番考量。草案对“孤儿作品”探索性地作了原则规定,即对于此类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关于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实践中,如果不在修法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就会走两个极端:或者很多企业铤而走险,大肆侵权盗版,而孤儿作品的权利人会颗粒无收,或者企业根本不敢去用,而这些孤儿作品可能数量众多,每年都会出现孤儿作品,而且公众对此需求很大,容易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孤儿作品的使用者需要到版权局申请提存使用费,这是仿照公证机关针对市场经济中的公证提存方式。这个应该和集体管理组织结合在一起的。版权局可以授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孤儿作品的具体管理工作。当然,具体办法需由版权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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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进一步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目前,报刊社转载文章、教材出版社编写教材大都不愿意支付稿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还从来没有过向权利人支付任何版权费。权利人对于法定许可版权费基本处于无奈状态。比如文著协无法对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采取措施,去追讨使用费,除非将很多作者发展成会员或者作者授权,否则,文著协没有资格去代表权利人向这些使用者索要版权费,因为立法中没有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尽管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有收取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法定职能,但是没有保障措施,使用者不交费,集体管理组织干没辙,而权利人对此意见颇大。这种对权利人的权利限制,是牺牲了权利人的发放许可的权利,是单方面鼓励了作品传播,养活了使用者,而牺牲了权利人的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这是现行著作权法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