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终止情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外,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会在法定保护期限届满时终止:
一、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汇编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上述权利终止;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上述权利终止。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汇编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上述权利终止。
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汇编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上述权利终止。
四、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其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期限届满,权利终止。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非法行为。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六、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汇编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待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一般作品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